摘要:单一来源采购里,采购人常踩的坑不少:抬高标准造独家、混淆适用条件、自己指定采购方式、重审批轻履约。业内人士给出了财政部门组织论证、细化适用情形、加强履约监管等建......
单一来源采购论证,专业人员帮采购人打掩护,一路开绿灯,这事儿怎么破?采购人在这类采购里又容易踩哪些坑?《政府采购信息》报记者专门问了问业内的人。
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(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)的李国庆告诉记者,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规定得不够细,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操作起来就比较随意。它跟别的采购方式差别不小,不少人搞不清要不要公示、要不要接质疑、要不要备案和更正,所以特别容易出问题。
先抬采购标准,把项目搞成没有竞品
“明明有竞争产品,偏要把标准往上提,提到没对手,然后顺理成章走单一来源。这也让监管很头疼——财政部门不了解采购人的真实需求,很难判断是不是非单一来源不可。法律规定要有专业人员论证,可采购人把专家请到自己地盘上,专家抹不开面子,往往不否决理由,甚至帮着圆场,把技术参数吹高、编出单一来源的借口,帮采购人把审批拿下来。”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说。那怎么解决?
张雷锋的建议是:采购人把实际需求报给财政部门,由财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来论证——需求是不是真的、技术需求是不是真的、拟购产品是不是确实需要、是不是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。这样专家不是被采购人请来的,论证起来更客观。进口产品论证也有同样毛病,同样的办法也能治。
适用条件搞混,外地供应商当不存在
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永嘉说,《政府采购法》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的三种适用情形,第一种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。但实际操作中,有的采购人一看当地只有一家供应商,就直接走单一来源,根本没在全国范围调研;或者明知外地有供应商,也装作没看见,照样向财政部门报批。这都不合法。所以不少省份出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,把适用情形细化、明确、补充,就是为了堵这类漏洞。
采购人自己定采购方式,公示期质疑不断
一位业内专家提到,实际操作中,有的采购人委托了代理机构,却指定代理机构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,结果公示期间被质疑,只好换方式。这也是不合法的。按《政府采购法》,采购人没有随便指定采购方式的权利。
“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缺乏竞争,更需要加强监管。财政部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对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做了修订,相信随着政府采购事业发展,单一来源采购会越来越公平公正。”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说。
审批盯得紧,履约没人管,项目容易烂尾
采购实践中,有些采购人只盯着单一来源的审批,采购过程反而不管了,质量和价格都缺乏监督。觉得反正供应商已经定了,合同和履约就不上心。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项目烂尾。李国庆说,履约要求要在合同里写清楚,后续还得用多种方式监管,不然就成了高价低质的采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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